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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文史版)》 20231226 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2)保障婚姻自由 (2)

时间:2024-03-12   访问量:4636

千百年来,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智梏的包办婚姻,导致了无数的婚姻悲剧。

中国的女性实现婚姻自由,经历了曲折而漫长的过程。

那么婚姻自由原则在新中国是如何一步步得到深入贯彻的为保障自由的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哪些具体的举措系列节目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起西南政法大学杜江勇副教授即将为您讲述第二集保障婚姻自由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法律讲堂。

上世纪五十年代,随着评剧电影刘巧儿的上映,刘巧儿的故事传遍全国拒绝包办买卖婚姻的刘巧儿唱出了人们对婚姻自由的向往。

刘巧儿的原型人物呢是出生在甘肃省华池县偏僻山沟的风之情。

一九四二年,十八岁的风之琴与小伙儿张博相恋,二人情投意合,但他的父亲却贪图彩礼执意呢要教女儿许配他人。

无奈之下,张博带领亲友将风之情抢到家中。

为此呢,张博被华池县抗日民主政府判了刑生活在陕甘宁边区的风之情徒步上百里路到县城状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他婚姻的干涉,以及县抗日民族政府断案不公,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西武采取调查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的方式,协同县政府召开了群众大会,进行公开宣判,纠正了华池县抗日民族政府的错误判决,让有情人终成眷属。

我们都知道婚姻是两个人的婚姻,而不是两个躯壳的婚姻。

我的婚姻,我做主对于中国的女性而言,经历了一段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历程。

千百年来,父母之命的包办婚姻,导致了无数的婚姻悲剧。

从梁山伯与祝英胎的故事又到我们所说的举手长牢,老二情同依依兰之和重情的爱情悲剧,他们的遭遇令人唏嘘,封建婚姻制度下,妇女没有任何地位,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还要担负来自于社会各方面的压力。

父母之命不可不从丈夫拥有休妻离婚的主动权,而妻子则要从一而终,一女不能失二夫,丈夫死了,只能守寡改嫁,就是失节。

俗语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而这个传统使得妇女成为严思后代的生育工具。

而这种失衡的婚姻关系,也迫使女性只能取悦和服从于男性。

即便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封建婚姻制度,与男主女仆的思想仍然广泛存在。

在广大农村,仍然是包办婚姻与童养媳的天下,城里的一老一少们造就狂嫖滥赌宠妾灭妻。

那么据统计呢,从一九四九年七月到次年的三月,仅在河南的部分市县便有一百二十二名妇女被夫家杀害,或者被逼自杀。

大部分呢都是因为包办婚姻引起的,当然也有遗弃虐待等。

很显然,妇女的婚姻自主迫在眉睫。一九四八年的九月二十号,中央副委召开了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

会议期间的一天傍晚,刘少奇呢对中央副委会副书记邓颖超以及副委会的同志们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

会议闭幕前一天,刘少奇呢到会做重要报告。

在报告的最后部分,他专门讲到了婚法问题,并说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

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族主义的婚姻制度,解放军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副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婚姻法,从起草到结稿的一年半,中历经四十一次修改起草小组,不放过每一个细节,每章每条都是字斟句酌。

当时呢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而如何体现离婚自由是争论的焦点。一九三一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

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

这一条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呢?那么当时的反对者就认为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这样呢是不利于革命工作的。

而另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

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一九五零年一月初,邓颖超在中央副委进一步讨论婚姻法草案的条文时说,大家对婚姻自由的原则无争论。

对离婚自由原则基本上无争论,但是对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有不同意见。

我和组织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坚持离婚可离其余同志呢都主张离婚应有条件。

邓超说,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婚可离呢?

理由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主要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一个控制和限制,离婚自由的借口。

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了很多悲剧。邓永超认为,如果在婚姻条例中不写上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可离的条款,这就堵塞了广大农村和城市妇女群众真正实现婚姻自由的道路。

另外男女婚姻的基础是爱情,如果爱情熄灭,那种婚姻保持了也没有意义。

最后呢,党中央同意了邓颖超的建议,采用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的条款。

一九五零年四月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布。

一九五零年五月一号,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部基本法,婚姻法,不仅推翻了封建的婚姻制度,也揭开了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第一页婚姻法。

一共八章二十七条,其基本精神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新民族主义婚姻制度。

婚姻自由是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精髓,他让被封建婚姻桎故已久的妇女终于能够抬起头自己做主,寻找人生的幸福。

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也从此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那么婚姻自由除了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还应包括哪些女性的权益?

这些权益是如何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得到明确与落实的系列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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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作为基本法,其制度的设计更具原则,主要起到宣示性的作用。

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如何保障自由的实现,则需要具体的举措来保障。

另一方面,婚姻法的规定缺乏性别视角缺乏女性身心的人文关怀。

那么从内容上来看呢,我们都知道婚姻自由呢,不仅仅包括了结婚自由,而且呢还包括了离婚自由。

此外呢,与财产关系子女关系家庭关系呢也紧密联系在一起。

那么夫妻抚养义务的履行女性对财产的处分权家务劳动的价值以及继承权等等,都需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得到明确与落实,需要接地气妇女权益保障法呢直面热点与难点,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让婚姻自主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主要呢体现在了以下的几个方面制度,一婚检由强制到提倡。

我国早年实行强制婚检,直到二零零三年的十月正式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就将这个强制婚检改为自愿婚检。

不过,令人担心的是,在强制婚前取消后,全国各地婚前检查的人数直线下降。

而与此同时,调查数据显示,新生儿出生的缺陷率却大幅上升,一方面是下降,一方面是上升,那么到底该不该强制呢?

在这个问题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没有将婚检恢复强制,而是国家鼓励婚前提建这个规定呢,就与咱们的民法典所规定的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相衔接,法律把是否选择与一个有疾病的人,结婚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不再禁止有疾病的人结婚是对婚姻自由权选择权知情权的保障。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充分尊重公民结婚自由的前提下,鼓励婚前体检。

而这样做呢最大程度的避免了有可能发生的婚姻纠纷制度。

二财产联名登记和知情权,保障妇女依法享有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在实践中,由于限购政策贷款要求等等方面的原因,房产呢可能只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而且呢大多数都是登记在男方名下。

而这个现实呢就导致在离婚诉讼中,女方需要证明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即使证明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依然呢存在一方权益被侵害的风险。

为什么呢?我们都知道,我国的很多城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通常呢并不审核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是否有配偶配偶是否同意。

而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善意取得制度,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出售房屋买房人。

如果以合理价格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该房产其购房行为就是善意取得,而法律上是优先保护买房人的利益。

所以,如果女方发现夫妻共同财产,被男方卖掉,也无法追回房产,而只能向男方追要售房款。

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发现男方早就把这笔款项转移或者挥霍了,很难追回。

正是基于此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六十六条增加了一款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联名登记的权利。

该款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

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另一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法在六十七条规定了财产知情权。

也就是说,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都有权利去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所有财产。

很显然,这样的制度设计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妇女依法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同时呢也保障享有财产权利,为婚姻的独立和自主奠定了夯实的物质基础。

那么制度三呢就是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弥补女性为家庭的付出保障。

离婚自由,我们大家都知道一个故事。古代的时候呢,大家闺秀总会迷恋上穷书生,而员外知道后就会发怒,不仅把女儿锁在家里,还找人呢把书生毒打一顿。

然而呢女儿不死心,晚上呢在丫鬟的帮助下,偷偷来到湖边与书生私定终身。

最后呢拿出了珍藏已久的珠宝,给书生做进京赶考的盘缠。

可结果呢书生高中状元被皇帝赐婚驸马,完全忘了初恋。

小姐不死心,一个人进京在开封府门口,名媛击鼓。

随后呢一个头顶月亮的黑胖子就走了出来,这是真实的故事。

后人呢把它改成了京剧名段杂美案。正所谓爱你时,你一贫如洗寒窗苦读,离开时,金榜题名洞房花烛婚姻关系结束,但一方应全部或过多的承担家务,劳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没有结束。

如果仅以均分财产的方式来处理。很显然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为了客观评价,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贡献,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增强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最大限度的保护婚姻付出一方的财产权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六十八条确立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明确规定,女方应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度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很多人在讨论家务劳动补偿时,都会不自觉的把目光放在了全职太太身上。

但事实上,该规定适用对象并不只有全职太太,无论是全职还是非全职,只要为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只要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

甚至说为了照顾子女老人或者成全对方的事业,牺牲了自己的个人成长,人力资本受到减损的,都是可以要求补偿的。

那么我们法律通过构建离婚时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真正实现了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最终呢促进了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家庭利益,也得到了更好的维护。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但充分保障了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财产权益,还对女性的监护权生育权给予特殊的保护法律,为何要对女性给予特殊保护?

这些法律规定是如何让婚姻自由的原则落到实处的系列节目。

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西南政法大学杜江勇副教授,继续为您讲述保障婚姻自由制度。

四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零二零年九月的某一天,对于九岁的敏敏来说呢,是最痛苦,最刻骨铭心的一天。

就在这一天,一场车祸永远夺去了他的父爱。父亲死后,敏敏和母亲李某相依为命,出于生计。

二零二一年的五月呢,李某外出打工,将女儿交给公婆照顾。

在打工期间,李某呢就和同事王某相识,并同居在得到李某要和王某结婚的消息后,敏敏的祖父母和李某就断绝了往来,并因此而不再让李某接触敏利。

李某只好经常到女儿的学校探望,并给她购买衣物。

双方呢就民敏的监护问题发生纠纷。虽然经过了有关部门的协商,但始终达不成协调,不得不退部公堂现实中类似的情况,很多我们同情老人的心情,他们呢在孙子身上寄托了对逝去儿子的思念,对自家血脉的维护,但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剥夺母亲的监护权。

对于这个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七十条明确规定,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制度诉讼。

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三十二岁的陈女士与三十一岁的郭某在深圳打工时认识,建立了恋爱关系。

二零一八年的十二月二十八号,他们携步走入了婚姻的殿堂。

那么身在异乡新婚燕儿,这对夫妻呢互相体贴,互相帮助,对未来呢也是满怀憧憬。

然而,好景不长,两个人的感情犹如乌云,并日二零一九年七月的一天,郭某的朋友告诉他,某网络游戏很好玩。

郭某学会以后呢,日渐上瘾,一发而不可收拾,甚至于为了打游戏而辞掉了工作。

二零二零年的二月初,陈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非常高兴,并把这个消息告诉了丈夫,她希望丈夫呢能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担起家庭的重担。

但想不到的是,郭某打游戏的行为,不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越玩越疯狂。

他索性呢每天窝在被窝里玩游戏,根本没有出去找工作的打算。

而丈夫执迷不悟的这种表现,也伤透了妻子的心。

绝望之下,她瞒着丈夫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然后呢,一纸诉状交到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丈夫在接到离婚诉状以后,感到非常的气愤。

他认为,妻子未经自己同意,而将孩子打掉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

那么陈某提出离婚,法院应当受理吗?

陈女士的行为有没有侵犯丈夫郭某的生育权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除外。

对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我们要确认的是,这个规定它是一个限制性的规定,它限制的是南方只是限制男方的起诉权,而非剥夺男方的起诉权。

那么此外呢,这个限制它是有期限的,也就是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是终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

那么对于这个限制,我们要明确的是,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是没有限制的。

此外呢,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诉讼请求的也不再限制。

那么什么叫做确有必要呢?在现实中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呢是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严重过错。

比如说女方怀孕,或者说女方哺育的小孩是隔壁老王所生的。

那么还有一种情况,一方呢,有危及对方生命健康权的可能。

比如说实施家庭暴力。那么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先受理,受理后呢,根据感情是否破裂加以判决。

此外呢,如果说一审法院没有发现女方怀孕而判离。

那么上诉到二审呢,就应当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

通过对于法律规定的解读,我们不难发现陈女士呢,她是可以提出离婚的。

那么。第二个问题,郭某的生育权是否受到了侵害呢?

说到生意呢,我们想到孟子说的那句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生育权。

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对于男性来说,和女性享有的生育权它是一样的,也是平等的。

但是有个问题,当这个男性的生育权和女性的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办?

答案很简单,那就是要保护弱势女性的人身权益。

也就是说,当男性生育权和女性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要以女方的意见为准。

对于这个问题,咱们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说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很多人会问,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法律之所以有如此的规定,主要呢是因为自然生育的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的。

所以呢无论是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还是从保护身心健康的角度,赋予女性生育的最后支配权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自由是权利,但自由也是责任,法律不能强迫不再爱的人在一起放手。

真正的含义应该是爱自己,懂你知你爱你,保护你,不让你难过,不让你委屈,给你足够的安全感,而让你笑的人才配得上你的余生。

好,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您的收看。再见。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如何确保广大妇女与男性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

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第三集,促进男女平等下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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